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0403地震有關消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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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國際旅行社(年代旅遊)糾紛資訊(富國島事件)
所謂通訊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
所謂通訊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而所謂一般郵寄買賣是......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
為使必要時,消費者事後能主動與企業經營者取得聯絡,並明瞭交易條件,落實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解除權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有關期間的起算,依照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其七日期間的起算應自契約成立,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二、依照消費......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時,如果約定不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或應扣手續費始得解除契約的話,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消費者仍然可以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契約解除......
一、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解除契約後,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消費者保護法並無具體規定。但是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可知,契約解除後,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互負回......
由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
060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一)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如果已經決定不願買受的話,沒有必要......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的情形,原則上他的契約解除權歸於消滅。但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如果是因為檢查商品的必要或是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造成的話,他的解除權......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二的規定,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的話,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到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係有關現物要約之規定,其意義如下:(一)須未經消費者要約。所謂要約,係指希望購買的表示。如係先經消費者表示希望購買〈要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為如下的處理:(一)消費者如願購買該商品,可表示承諾而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 (二)消費者如不願購買該商品,不負保管義務。並得為下列行為:1、消費者得定相當期限通知企業......
分期付款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是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其意義說明如下:(一)分期付款買賣為新型的傳銷術,消費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