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通訊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通訊交易為新型傳銷術,由於通訊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通訊交易之交易型態,是指企業經營者利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締結之契約。
(三)通訊交易主要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就與企業經營者締結契約的情形。而與消費者締約前已檢視商品,締約後同意企業經營者郵寄商品予消費者之一般買賣郵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