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行政院
雙語詞彙
相關連結
EN
字級
展開選單
全站搜尋
關於我們
本會簡介
本會設置要點
召集人簡介
委員名單
保護會議事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介
政策與法令
政策計畫
法規及定型化契約
消費資警訊
消保處新聞稿
消費資警訊
申訴調解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線上申訴
消費案件統計
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教育宣導
海報及摺頁
消保小圖卡 歡迎下載分享
宣導手冊
消保百科
消保電影院
疑難解答
消保Q&A
消費者保護法Q&A
諮詢窗口
1950專線
本院消費者中心
中央部會
地方政府
主題服務
本會公告
重大消費事件資訊專區
防詐專區
消費者保護團體專區
104年修正消保法專區
物價資訊看板平台
國際業務
國際消保政策資訊
國際會議
資訊服務
出版品
支付補助
委託研究
指定主管機關
首頁
疑難解答
消費者保護法Q&A
02.消費者權益
02.消費者權益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059.消費者保護法關於七日內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之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買賣型態?
日期:105/09/3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由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所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關七日解除權的行使,只適用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情形。至於其他買賣型態,只能依照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有關的權利,並不能行使本條的權利。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