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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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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消費者保護法關於七日內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之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買賣型態?

日期:105/09/3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由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所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關七日解除權的行使,只適用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情形。至於其他買賣型態,只能依照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有關的權利,並不能行使本條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