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係有關現物要約之規定,其意義如下:
(一)須未經消費者要約。所謂要約,係指希望購買的表示。如係先經消費者表示希望購買〈要約〉時,即已非現物要約,而應屬買賣的範圍。
(二)須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現物要約,限於企業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要約時,即將商品逕行郵寄或投遞給消費者而言。如已經消費者要約後始用郵寄或投遞商品,即屬郵購買賣;雖未經消費者要約,惟如係以到府推銷之方式,而不是以郵寄或投遞之方式來推銷商品,則屬訪問買賣。
(三)消費者對以現物要約方式所寄送之商品,不負保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