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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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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何謂訪問交易?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交易?訪問交易有無場所限制?

日期:105/09/3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交易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三)訪問交易的地點為在消費者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
1、所謂消費者之住居所,應依民法規定解釋之。故住所,指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居所,則指無久住之意思,而事實上居住之處所。
2、所謂其他場所,包括第三人之住居所等。
3、至於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是否亦包括在其他場所之內,似不宜一概而論。原則上,若依具體情事,足認消費者於該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或營業所有正常考慮是否確欲締約之機會者,則該處所即非此處所稱之其他場所。反之,倘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其住居所或營業所向消費者銷售其商品,且消費者在該處所亦無上述之考慮締約與否之機會者,應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定之訪問交易。
4、因此,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交易的情形,未可一概而論。如果使消費者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