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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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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該七日之期間如何起算?

日期:105/09/3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有關期間的起算,依照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其七日期間的起算應自契約成立,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的話,其書面通知的發出或是商品的交運,只要在所定的七日期間內為之,即可算是遵守猶豫期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