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通訊交易,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而所謂一般郵寄買賣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已檢視商品,締約後同意企業經營者郵寄商品予消費者的一種交易型態。謹就兩者異同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一)通訊交易與一般郵寄買賣之相同處,在於兩者都是買賣的一種的交易型態,本質上皆為買賣契約。並且都是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為交付商品之途徑。
(二)通訊交易與一般郵寄買賣之不同處:
1、締約前檢視商品機會的有無:
(1)為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在締約前,是沒有檢視商品的機會,消費者僅依據企業經營者的廣告或散發、寄送的型錄,即決定購買該商品;或是雖有機會可以檢視商品,但檢視商品需耗費不相當的時間、金錢、勞力或成本,以致無法檢視商品。
(2)為一般郵寄買賣的消費者在締約前,是有機會可以檢視商品的,並且在檢視商品之後,才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進而同意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將商品送達於消費者。
2、效力的不同:
(1)通訊交易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的規定,只有在消費者保護法沒有規定的時候,才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2)一般郵寄買賣只能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並沒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通訊交易規定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