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0403地震有關消費資訊
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日本小林製薬紅麴案、蘇丹色素不合格案等事件資訊專區
美加國際旅行社(年代旅遊)糾紛資訊(富國島事件)
新住民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區
所謂消費爭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其意義說明如下:(一)消費爭議,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爭議為限:消費爭議限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爭議,如為企業經營......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就消費爭議得選擇下列一種方式或同時辦理,以尋求妥適的解決:(一)行政解決方式:行政解決方式有 二種,其先後次序如下:1、申訴。〈第四......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的機會,說明如下:(一)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或單位申訴: 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後,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其要......
為期主管機關處理申訴案件能有一致的作法,行政院已訂頒『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資依據。爰扼要說明其處理原則如 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 1、先由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受理:消費者......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其意義如下:(一)處理期限:企業經營者......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爰說明其要件如下:(一)僅消費者有權申請調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以申請調解......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其有關之組織、 成員及意義說明如次:(一)組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名。該機關係隸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參照鄉鎮市調解......
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就消費者申請調解之要件、調解委員會之組織及成員、調解處所及保密義務、職權解決方案、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以及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予以規定,至有關調解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問題,則在......
消費爭議事件經調解成立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作成調解書,其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如下的效力:(一)該調解書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二......
消費爭議的申訴及調解,僅為行政解決方式,並不是司法解決方式〈消費訴訟〉應經之前置程序。該二種解決方式並無先後之分,消費者選擇其中一種或二種同時為之,均無不可。如果消費者沒有先行經過申訴、調解的程序,而採取直接向法院......
消費者保護法為民法的特別法,而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的規定,亦具有民事訴訟特別法的性質,當然應優先於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為適用,僅在未規定時,始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爰分別說明如下:(一)消費訴訟之法院管轄......
所謂消費關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凡與消費關係發生密切關聯的所在,亦即可以發生消費的法律關係所在,均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其情形主要可分為以下兩......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提起之訴訟主要有如下兩種: (一) 團體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受讓因同一原因事件受害的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得以自已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換句......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始得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己團體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一)資格要件方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六款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消費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