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0403地震有關消費資訊
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日本小林製薬紅麴案、蘇丹色素不合格案等事件資訊專區
美加國際旅行社(年代旅遊)糾紛資訊(富國島事件)
新住民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區
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係立法院依據行政院於七十七年間函送的『消費者保護法草案』,與趙立法委員少康等六十六人,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所擬定的『消費者保護法草案』,二種草案版本作為審查討論基礎,歷經五......
消費者保護法自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行政院即依該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之規定,積極研訂工作。行政院於八十三年 十一月二日發布施行,該細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應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發......
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主要有二: (一)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一項即明定本法之立法意旨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其目的就是要使消費者權益能夠獲得有效保障。 ......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與其他法令之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第二項已經明文規定為『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其意義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具有消費者保護基本法之性質:有關消費者保護之問......
消費者保護法具有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性質,與公平交易法僅為保護消費者利益之一種立法不同,該兩法之關係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主要在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之關係,包括範圍甚廣,牽涉各有關部......
消費者保護法計分七章七十七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三章消費者保護團體、第四章行政監督、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之組織行政:1、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意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為實際負責執行機關:消費者保護工作應由法定的主管機關負責......
『消費者保護法』之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法並未明文規定,基於下述理由,似宜由行政院為其主管機關: (一)法理方面:行政院於100年12月16日公告變更管轄,自101年1月1日起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消費者保護法之有關研......
我國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分為主管機關、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爰分項說明如下: (一)主管機關:〈第六條〉1、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
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範圍甚廣,因此必須依靠政府各部門、社會各界和消費者同心協力、共同重視,才能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其中最重要之工作是與消費者關係最密切之企業經營者,應有重視消費者權益之觀念。政府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具體......
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目的,不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更是企業經營者為企業之永續經營所必須,企業經營者如能體認消費者權益與企業利益相輔相成之關係,並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落實以下工作,當得促進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良性發......
消費者可以要求保障他的消費安全與權益,這是消費者應有的權利。但是消費者在要求這項權利時,消費者亦有自行維護本身消費安全與權益的責任,這就是消費者的義務。消費者為維護本身的消費安全與權益,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應......
所謂消費,由於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明文定義,尚難依法加以界定說明,惟依學者專家意見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並不是純粹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的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尚包括: (一)消費是一種為達成......
所謂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人人都是消費者:在高度工商業發展之社會,一般人不可能離群索居,自給自足,需要購買使用、利用企......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