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02.消費者權益

:::
062.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已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者,該商品應如何處理?

日期:105/09/3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二的規定,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的話,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到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