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要點
101年1月9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20647號函發布
101年11月27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51431號函修正發布
105年1月27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152482號函修正發布
105年6月30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168003號函修正發布
106年11月17日院臺消保字第1060195461號函修正發布
110年2月24日院臺消保字第1100165017號函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監督與協調消費者保護事務之推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並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設消費者保護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相關措施之諮詢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訂修之諮詢審議。
(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諮詢審議。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核之諮詢審議。
(五)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機制之協調。
(六)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與發表及重大消費議題之協調、因應及行政監督措施改進之研議。
(七)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八)委員提會討論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報請本院院長派(聘)兼之:
(一)相關部(會)首長七人至九人。
(二)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專家學者五人至十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部(會)首長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專家學者委員每屆至少改聘四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代表,經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全國性企業經營者重新指定時,由召集人報請本院院長改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會原則上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部(會)首長擔任之委員、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及企業經營者代表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得視特定議題之需要,邀請各領域專家或其他機關團體派員列席。
七、本會得就任務範圍內之重大議題擇要提案審議。
前項提案及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院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