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01.總則

:::
014.何謂消費者?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所謂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人人都是消費者:在高度工商業發展之社會,一般人不可能離群索居,自給自足,需要購買使用、利用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以維持其消費生活。由於人人都必須從事消費行為,故人人都是消費者。
(二)消費者不是企業經營者:消費者為對稱於企業經營者的概念,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同為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主要對象,消費者不是企業經營者。有關消費者之權利,通常即為企業經營者之義務,二者相輔相成,可以促進生活品質之提昇。
(三)企業經營者有時亦為消費者:消費者為從事消費生活的人,當企業經營者不是在從事生產行為,而是在從事消費行為時,此時的企業經營者即為消費者,例如公司為慶生聚會而購買食品,該公司亦為消保法上所謂之消費者,而受消保法之保護。
(四)消費者不以契約關係之相對人為限:按一般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具有契約關係的兩方,惟消費者除交易之相對人外,尚包括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也就是包括契約目的可能實際為消費之人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