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具有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性質,與公平交易法僅為保護消費者利益之一種立法不同,該兩法之關係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主要在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之關係,包括範圍甚廣,牽涉各有關部會,故消費者保護法不能併入公平交易法中規範。
(二)公平交易法之立法,主要目的在建立交易行為之規範,例如反獨占、反傾銷、聯合獨占、壟斷或其他不正當之競爭等。
(三)公平交易法原則上不涉及商品本身之實質問題,例如食品衛生及商品標示等,均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不予列入。
(四)公平交易法固亦有保護消費者權益之作用,但不能涵蓋所有保護消費者權益之法律關係,僅為消費者保護法律之一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