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之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法並未明文規定,基於下述理由,似宜由行政院為其主管機關:
(一)法理方面:行政院於100年12月16日公告變更管轄,自101年1月1日起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消費者保護法之有關研修工作,自以行政院負責為宜。
(二)實務方面:消費者保護法為消費者保護各單行法規之基本法,現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尚無法予以全部涵蓋其工作,而行政院依法具有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之權限,如以自身作其主管機關,在實務上較無爭議。
(三)相關法規研擬方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二種草案均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