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目的,不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更是企業經營者為企業之永續經營所必須,企業經營者如能體認消費者權益與企業利益相輔相成之關係,並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落實以下工作,當得促進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良性發展:
(一)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1、加強產品品質管理,防止有瑕疵之產品流入市場。危險產品應有警告標示,及載明使用、保存、處理危險方法及使用期限等。2、產品流入市場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收回或停止提供該產品,或為其他必要處理。3、透過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企業經營者之責任,惟為降低保險費用,可由同業公會集體辦理產品責任保險。
(二)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提供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三)維護交易之公平: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檢討定型化契約,落實平等互惠、誠實信用原則,另刊登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以降低消費爭議之發生,並提昇消費生活品質。
(四)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企業經營者對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等交易型態,應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企業經營者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在契約上明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費用負擔等規定,以防止消費爭議之發生。
(五)加強消費爭議處理:為因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調整以往對消費爭議被動消極處理之態度,宜設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申訴電話專線,專責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俾消費爭議儘可能透過雙方當事人和解解決,或透過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避免興訟之鉅大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