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消費,由於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明文定義,尚難依法加以界定說明,惟依學者專家意見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並不是純粹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的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尚包括:
(一)消費是一種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是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為消費。換言之,凡與人類生活有關的行為,原則上均屬消費行為。
(二)消費是一種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消費』與『生產』為相對的兩個名詞,消費雖沒有固定的模式,惟可以肯定的是生產絕不是消費。為避免發生混淆,學者專家認為只有在消費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的情形下,方屬消費行為。換言之,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的情形下的『最終的消費』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