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計分七章七十七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三章消費者保護團體、第四章行政監督、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之組織行政:1、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2、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研擬、審議及監督機關:行政院。3、申訴機關及調解機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
(二)消費者權益之保障:除分別就健康與安全保障、定型化契約、特種交易及消費資訊等四方面予以具體規範,來保障消費者權益外,並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負的義務與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明定消費者保護團體成立之性質、宗旨、任務及權限,並以取得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格者為限。
(四)消費爭議之處理:1、申訴: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為申訴。2、調解:消費者在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申請調解。3、消費訴訟:規定消費者除得依法提出申訴及調解外,並得提起消費訴訟。同時賦予消費者保護團體訴權。
(五)罰則:對違反本法者,採取行政罰方式,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