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企業經營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為營業之人: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廠商業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從事農林漁牧之企業經營者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但一般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只是偶而將其生產品出售,並不是以之作為營業,故非企業經營者。公權力行使機關不是營業之人,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另外,企業經營者並不包括其所屬員工在內。
(二)企業經營者之種類:企業經營者依其責任可分為下列類別:
1、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2、從事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3、從事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4、從事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