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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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林茶室食品中毒案、日本小林製薬紅麴案、蘇丹色素不合格案等事件資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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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我國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分為主管機關、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爰分項說明如下: (一)主管機關:〈第六條〉1、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直轄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3、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二)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行政院。〈第四十一條〉 (三)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1、消費者服務中心。〈第四十二條〉2、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第四十五條〉3、消費者保護官。〈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