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其意義如下:
(一)處理期限: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內予以妥適處理,否則即可視為未獲妥適處理,而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期間之起算點: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該十五日之計算方式,是從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申訴的當日開始起算 ,為期十五天,而不是從消費者為申訴的那一天開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