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05.消費爭議之處理

:::
103.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何機關或單位申訴?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的機會,說明如下:
(一)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或單位申訴:
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
(二)第二次申訴:消費者在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