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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消費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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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何機關或單位申訴?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的機會,說明如下:
(一)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或單位申訴:
1、企業經營者。
2、消費者保護團體。
3、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
(二)第二次申訴:消費者在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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