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主管機關處理申訴案件能有一致的作法,行政院已訂頒『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資依據。爰扼要說明其處理原則如 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
1、先由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受理:消費者消費申訴案件原則應以書表為之,服務中心受理後應予編號錄案列管,然後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主辦單位處理,並予追蹤考核及彙整有關統計資料。
2、次由主辦單位妥為處理:主辦單位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二)直轄市、縣〈市〉消費者保護官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
1、受理前,先審查是否符合申訴要件:對於不符合要件之申訴案件 或非屬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錄案後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
2、受理後,應妥為處理:消費者保護官受理消費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
1、受理前,先審查是否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業務範圍:對於非屬該機關主管業務範圍之申訴案件,錄案後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
2、受理後,應由主辦單位妥為處理:主辦單位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