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05.消費爭議之處理

:::
108.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組織為何?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其有關之組織、 成員及意義說明如次:
(一)組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名。該機關係隸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參照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運作成例,應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對外行文。
(二)成員: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充任之,並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
2、消費者保護官。
3、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4、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
5、學者及專家。
(三)意義:現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行之多年,對於調解紛爭有其功效,但對於消費紛爭有非其成員之專長,因之比照其精神,另行設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該二種制度可以並行,不致產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