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爰說明其要件如下:
(一)僅消費者有權申請調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以申請調解,企業經營者不得為之。
(二)須為消費爭議案件:即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
(三)須先經申訴程序:消費者只要經過下列任一申訴程序,認為未獲妥適處理時,均得申請調解。
1、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者。
2、消費者於上述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後,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者。
(四)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職權有其轄區範圍,原則上不得越區行使職權,故應向所屬轄區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