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消費關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凡與消費關係發生密切關聯的所在,亦即可以發生消費的法律關係所在,均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其情形主要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一)契約關係發生地:契約為合法的法律關係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雙方均應負契約責任。所以契約關係發生地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尚可包括:
1、契約訂定地。
2、契約履行地。
(二)侵權關係發生地:侵權為不合法的法律關係發生的最主要原因,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如有侵權關係存在,侵權的一方即應負責任。所以侵權關係地為消費關係發生地。尚可包括:
1、侵權行為發生地。
2、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