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消費爭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消費爭議,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爭議為限:消費爭議限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爭議,如為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或消費者與消費者間,所發生之爭議,均不屬於本法所稱消費爭議的範圍。
(二)消費爭議,以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消費爭議限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並不包括其他爭議在內,如一般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於尚未發生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關係前,消費者即因企業經營者商品或服務之品質不良所為的告發,由於其不具有消費關係存在,亦不屬於本法所稱消費爭議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