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取得執行名義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因此:
一、經消保單位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進行調解,經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即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名義,如已到履約日,蛙蛙公司仍未履約出貨或退款,可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權利。
二、經消保單位調解不成立者,須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方得持確定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貳、強制執行之費用
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蛙蛙公司)負擔,但是應先由債權人(消費者)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金錢債權(例如退款)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非金錢請求者(例如交付口罩)則為新台幣3千元。
參、如何查調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債權人可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惟須繳交查詢費用。
肆、有關強制執行之法律諮詢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消保單位對於消費爭議之處理權限為「申訴」及「調解」,至於有關訴訟程序及進行,非屬消保單位之權責。故本件亦僅能提供強制執行程序簡要之說明,有關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相關疑義,可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電話(02)2314-6871轉6345~6347諮詢相關程序。另有關民事執行常見問題,請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官網>業務概況>民事執行>常見問題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