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禮券」係由民眾、公司等支出一定之「價金」而取得,再贈與他人或自行使用,與百貨公司或商場為促銷,以「買滿五千元送五百元」或其他類似方式,贈送給消費者的折價優惠券,究其性質,消費者並未支付任何禮券的對價,屬於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與禮券本質尚有所差異。故消費者無償取得之票券,尚無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適用。因此於各類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皆規定禮券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二、百貨公司「買滿五千元送五百元」之票券,不受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得為使用期限之限制,然該等資訊亦須充分揭露,方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與第5條所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充分與正確消費資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