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部對於汽車涉有通案性品質瑕疵而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均要求車廠召回改正,確保消費者安全。
2.如屬個案問題,依「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車廠負有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只要汽車仍在保固條件內,得回廠免費修復。另若有重大瑕疵之情事(如行駛中起火燃燒、發生暴衝),可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如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消費者得請求解約或更換新車;至有意願辦理車輛瑕疵檢測之機構或專家學者名單,交通部已責成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公布於「車輛安全資訊網」(https://www.car-safety.org.tw/car_safety/TemplateOneList?OpID=402),消費者可參考利用。
3.汽車之故障若是製造或設計上瑕疵所造成,因而導致人身受到傷害時,可再另外要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4.若汽車已不在保固期內,且不屬於製造或設計上瑕疵;或因人為因素造成汽車故障時(例如因駕駛人不當操作或不依使用說明操作),則很難要求車商免費維修,消費者須付費或另覓保養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