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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義務與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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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以行銷宣導消費者辦卡加入會員,可享消費積點現金折價優惠,後又於賣場廣播會員消費積點應於○年○月○日前使用完畢,否則逾期作廢,經消費者抗議後改採積點換購商品並設限須積點50點以上才得兌換,業者是否違反消保法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按「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及「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條、第5條、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司前以行銷宣導消費者辦卡加入會員,可享消費積點現金折價優惠,後又於賣場廣播會員消費積點應於○年○月○日前使用完畢,否則逾期作廢,嗣經消費者抗議改採積點換購商品並設限須積點50點以上才得兌換,衍生業者是否違反消保法相關規定之疑義一節,倘業主已事先告知消費者累積之消費點數務必於一定期限內使,逾期即視同自願放棄權利,消費積點亦隨同歸零,並將「積點」之使用方法及期限等事項,以顯著之字體載明於申請書中,除所載條款有上開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情形外,勢難謂業主對之消費資訊未為揭露。惟為期週延,業主除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外,應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如於賣場適當位置設立牌或標語,提醒消費者消費積點之「使用方法及期限」,供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保障其權益,並善盡企業經營者之義務。
三、消費者之消費權益若因此有受侵害,可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外,亦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1950」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