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售商品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擔保的責任如下:(參考民法第354、373條)
(一)商品交給消費者時沒有滅失或減少價值,也沒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問題。但是若減少的程度,無關重要時,就不可以視為有問題。
(二)商品具有企業經營者所保證的品質。
二、如有以下情況,則企業經營者不用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參考民法第355條)
(一)消費者購買時就知道商品有瑕疵。
(二)消費者購買時因自己的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商品有瑕疵,如果企業經營者沒有保證商品無瑕疵時,企業經營者就不用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