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所產生之相關運送費用負擔,其規定說明如下:
一、寄送商品費用:依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運費」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記載寄送商品運費之計價及負擔方式;如未記載,視同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依上開規定,業者在網路銷售商品,可彈性規劃寄送商品給消費者之費用負擔方式,即寄送費用可約定由業者或消費者負擔。
二、退回商品費用: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項規定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之立法目的在於讓消費者無需因有費用負擔之顧慮而影響到解除權之行使,因此所稱「費用」解釋上包含退回商品所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