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網路交易相關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確認機制)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業者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
二、不過,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果網路標錯價的個案情節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實務判決仍會依個案而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