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並經業者告知消費者時,將可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權之適用。
二、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的適用對象,業者應該明確告知消費者,此時消費者即不可主張消保法第19條第1項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契約。另由於消保法係最低限度消費者保護之要求,業者自得提供比消保法規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措施;而當業者未告知前述排除適用規定時,縱屬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等商品,仍應回歸原則,消費者可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主張7日無須說明理由而解除契約,至於非屬合理例外情事之商品,消費者本即可主張7日無須說明理由而解除契約權利。
三、故網購宅配美食業者是否可以訂定「只有到貨3天內可退換貨」之條款,應依前述標準個別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