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103年8月18日公告修正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1.留學業者對於受任事項及保管物,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因過失或逾越消費者委任權限的行為,造成消費者發生損害時,以消費者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費用未能退還部分的至少二倍計算之金額賠償消費者。
2.業者辦理委任事務期間,應配合雙方約定的期限及海外教育機構學期的進行。因未即時申請學校、辦理簽證、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造成未能依據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事務時,業者應以消費者已向海外教育機構繳交費用未能退還部分之至少三倍計算的金額賠償消費者。
3.當消費者能證明損害超過前述計算金額時,業者應足額賠償。對於賠償的金額,業者應於收到海外教育機構退費確認函15日內全部支付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