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繳交補習費是使用信用卡付款者,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消費者購買預付型商品或服務,如果係以信用卡付款交易(含一次繳清及分期付款),當發生原應給付服務卻未獲提供等情形,而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時,消費者得暫時停止對銀行支付該筆款項;另發卡機構對已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之持卡人,如屬已繳納款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屬未繳納款項者,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則無須再繳納。
二、倘補習班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下稱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並由消費者與該第三人自行辦理訂約事宜,且消費者係以此消費借貸之方式繳納補習費用者,如遇有補習班中途倒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補習班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補習班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者,消費者得終止消費借貸契約,並向該第三人申請止付補習班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補習班已有提供履約保障且經消費者同意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查補習班非採按月繳納之方式收取費用時,應依「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經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履約保證保險」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之一,提供履約保障。故若補習班中途倒閉後,消費者亦可循該補習班提供之履約保障機制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