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經濟部等8部(會)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公告之零售業、電影片等18種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無補習業,先予敘明。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本案考試兌換券記載使用期限,因屬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此時仍請參照92年5月16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636號函處理,該函略以: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考量企業經營者之經營成本與消費者首購時一次繳清全部款項,如企業經營者記載使用期限,須符合(一)使用期限應記載於正面。(二)記載於正面之使用期限文字,須用明顯字體或顏色突顯出來,促使消費者注意。(三)當逾使用期限時,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依折扣數多寡決定退費之標準或延期使用之方式等三要件,以免違反誠信與平等原則,而得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