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的規定,行政院應研擬、修訂消費者保護計畫及檢討其執行成果,以及審議各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行政院自民國83年公布「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後,於民國85年開始定期檢討並研訂消費者保護計畫,供各主管機關研擬消費者保護方案,並據以督導落實執行,以導引各主管機關共同合作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行政院在研訂計畫時,會綜合研析國內外消保發展趨勢、政府年度施政方針、委託研究成果、業務推動經驗等,據以研提計畫的目標與策略,並以此為架構,訂出實施要項與數十項對應的具體措施。為了集思廣益,在研訂的過程中,並會邀集各主管機關跟學者專家共同討論,以確保計畫內容能切合消費者的需要與可行。111-112年度消費者保護計畫之實施要項包括:確保食品、商品與服務安全及品質;消費資訊充分、正確及透明;促進交易自由與公平;持續推動永續消費;重視特定消費族群權益;消費者教育之推行;強化消費者諮詢及爭議之處理;擘劃因應新興議題及行政監督。
三、消費者保護計畫經行政院審議通過後,各主管機關將依據該計畫,研訂「消費者保護方案」送行政院審議。在研訂消費者保護方案時,主管機關會依據各自的法令、施政目標、業務職掌分工、預算規模等,選取與自身權責相關的實施要項和具體措施,進一步研擬各措施的執行項目,並據以落實執行。
(各年度的消費者保護計畫及方案,請參閱https://cpc.ey.gov.tw/Page/2E722659F4BEC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