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最早於民國83年9月訂頒,之後分別86年7月間及103年7月間完成第2次及第3次修訂。新修訂版本,除依原政策架構將說明內容加以精簡外,並將國內外重要消費者保護理念及議題加以融入;其中最重要的觀念轉變,除了維持傳統「保護」理念外,也加強消費者消費知能的提升與建構公平合理消費環境及救濟機制,以支援消費者自立,並追求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政府及社會多贏局面。所設定的政策目標及主要內容如下:
一、政策目標:
(一)提升商品及服務之安全與品質,確保消費安全及維護環境。
(二)落實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之消費者保護意識。
(三)健全公平合理消費環境及完備救濟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四)強化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促進行政效能。
(五)推行政策研究及國際合作交流等,掌握發展趨勢。
二、政策內容:
(一)保障消費安全及品質:內容包括:督導企業經營者強化消費個資保護、推動永續消費。
(二)落實消費者教育及尊重消費者意見:內容包括:加強企業經營者辦理消費者教育、培訓消費者教育師資及建立師資資料庫。
(三)促進消費公平:內容包括:納入「單位定價」制度、防範顯失公平定型化契約之濫用。
(四)完備消費損害救濟制度:內容包括:各項利息、手續費、違約金或滯納金、附加費用等之規範及查核;健全網路購物爭議處理機制及完備相關法令制度,強化消費詐騙之查處及預防機制。
(五)建構跨境消費者保護機制:內容包括:建構兩岸及其他國家資訊收集及通報制度、協調建立跨境消費者保護機制。
(六)提升行政效能:內容包括:健全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及充實相關資源、辦理相關委託研究與積極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相關資訊請參閱https://cpc.ey.gov.tw/Page/77067C04C7989D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