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下簡稱本會)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本會置委員17人至27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相關部(會)首長7至9人、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各2至3人、專家學者5至11人,由召集人報請本院院長派(聘)兼之。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部(會)首長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委員每屆至少改聘四分之一。
二、目前本會委員之組成,共下列21位
(一)相關部(會)首長10位:含召集人1位(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及內政部等9部會首長。
(二)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11位:包括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2位(獲評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2位(全國工業總會及商業總會代表)及柴松林等專家學者7位。
(委員名單請參閱https://cpc.ey.gov.tw/Page/6CD8D978926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