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下簡稱本會)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本會置委員19人至29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召集人,行政院副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包括相關部(會)首長7人至9人、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各2人至3人、專家學者6人至12人,由本院派(聘)兼之。本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委員每屆至少改聘四分之一。
二、目前本會委員之組成,共下列24位
(一)政府機關代表11位:含召集人1位(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1位(由行政院副秘書長兼任)及內政部等9部(會)首長。
(二)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13位:包括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2位(獲評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2位(全國工業總會及商業總會代表)及柴松林等專家學者9位。
(委員名單請參閱https://cpc.ey.gov.tw/Page/6CD8D978926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