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婚紗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有無違反經濟部公布之「婚紗攝影契約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事項)的規定。
二、服務報酬及押金可分成:(一)定金;(二)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三)拍攝付款;(四)選定樣片;(五)取件付款;(六)取得禮服付清尾款;(七)禮服押金等。其中(一)之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一)及(二)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一)至(三)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一)至(四)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七)之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三、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之。
四、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惟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五、消費者簽訂契約前要看清楚商品內容,尤其透過婚紗展簽訂契約更要審慎考慮,以避免糾紛,切勿受業者以贈品及減價打折方式利誘,而將款項一次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