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114年5月12日農護字第1140072281號公告「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依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至第9點規定:
(一)消費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消費者得隨時解除契約;美容服務實施後,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單次服務,不適用之。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費,並可扣除約定手續費(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5%,且不逾新臺幣1千元),及已接受美容服務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有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犬、貓美容服務人員等情形,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消費者,如消費者另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解除或終止契約: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約,或犬、貓死亡或疾病等情形,致難以繼續接受契約服務時,雙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