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食品類問題

:::
購買市售醬油應注意有無標示製程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108年1月1日以後產製的包裝醬油,不論國產或國外輸入,不論市售用或業務用,業者依法須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其製程為「速成」、「水解」、「混(調)合」。

二、因「釀造」為自願性標示事項,標示「釀造」者,一般醬油依法總氮量應達每0.8g/100mL以上;黑豆醬油或醬油膏依法總氮量達每0.5g/100mL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