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鑑於市售宣稱含果蔬汁之包裝飲料琳瑯滿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身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加強管理相關產品,召開業者溝通說明會及相關專家會議,擬定「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除彙整自95年起果蔬汁產品須標示原汁含有率規定,未來將要求給予消費者含果蔬汁印象之包裝飲料加強標示相關醒語,提供消費者於選購時更為清楚之資訊。
二、本規定適用產品為外包裝標示敘及果蔬名稱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重點包括:
(一)含10%以上果蔬汁需標示原汁含有率。
(二)添加未達10%果蔬原汁之包裝飲料,應於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果(蔬)汁含量未達10%」,或直接標示其原汁含有率。
(三)未添加蔬果汁,但由食品添加物提供果蔬風味之市售包裝飲料,如品名含果蔬名稱者,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字樣;外包裝標明果蔬圖示(樣)或果蔬名稱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正面顯著處標示「無果蔬汁」。
(四)綜合果蔬汁如以一種或數種果蔬名稱作為部分品名,其品名宣稱之果蔬汁合計含量應佔總果蔬汁比率50%以上,品名含兩種以上果蔬名稱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品名未揭露添加之所有果蔬原料,應加標示「綜合」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