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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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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問答集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Q1:什麼是社會住宅?

一、依照住宅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二、簡言之,社會住宅是由政府蓋房子出租給民眾、或者是由政府承租民間的空屋轉租給民眾,「只租不售」的住宅。

Q2:社會住宅興辦方式為何?

一、社會住宅得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

二、「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內容,主要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以期達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之政策的目標。

Q3:誰可以承租社會住宅?

一、依照住宅法第4條規定,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二、所謂「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係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65歲以上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遊民等。

三、除「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外,為照顧就學、就業族群之需求,亦開放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亦可申請。

Q4:社會住宅租賃期間?

一、社會住宅租賃期間,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最長3年為一期,租期屆滿仍符合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租賃及續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年。

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總租賃期間得延長為12年。

Q5:「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之差異性為何?

一、定義

「社會住宅」: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合宜住宅」:由政府招商投資興建,以平準價格優先售予一定所得以下且無自有住宅者。

二、法源依據

「社會住宅」:住宅法第3條第2款。

「合宜住宅」:健全房屋市場方案。

三、名稱

「社會住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使用名稱不同,諸如:「社會住宅」、「平宅」、「公營住宅」、「公共住宅」、「中繼住宅」、「出租國宅」、「專案宅」、「青年住宅」、「青年社會宅」、「銀髮住宅」、「單親家原」、「銀髮家園」、「弱勢戶安置住宅」、「共合宅」等。

「合宜住宅」:合宜住宅。

四、辦理方式

「社會住宅」:主要以興建或包租代管方式為之。

「合宜住宅」:政府將土地標售與建商,由建商興建合宜住宅後出售或出租。

五、租售模式

「社會住宅」:只租不賣。

「合宜住宅」:出售為主,少數出租(出租之態樣將被視為社會住宅)。

六、知名案例

「社會住宅」: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

「合宜住宅」:浮洲合宜住宅、林口A7合宜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