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行政院(消保處)的主要職掌,為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計畫之研擬,以及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推行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監督協調等事項;尚非消保業務的主管機關。
相關機關團體針對特定商品或服務舉辦消保教育宣導講習活動,可以直接函請該項業務的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擔任講座,例如探討房屋交易安全,建議直接洽邀內政部或當地縣市政府。
如想了解整體性之消保理念、法規規範或發展趨勢等議題,可以書面來函邀請本院(消保處)派員或推薦講座,並敘明課程主題、時間、對象等;本政院(消保處)於接獲來函後,將推薦或協助安排適當人選擔任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