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教育宣導類

:::
社區、機關、團體或學校想要舉辦消費者保護講習或宣導活動,如何邀請合適的講座?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行政院(消保處)的主要職掌,為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計畫之研擬,以及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推行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監督協調等事項;尚非消保業務的主管機關。
相關機關團體針對特定商品或服務舉辦消保教育宣導講習活動,可以直接函請該項業務的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擔任講座,例如探討房屋交易安全,建議直接洽邀內政部或當地縣市政府。
如想了解整體性之消保理念、法規規範或發展趨勢等議題,可以書面來函邀請本院(消保處)派員或推薦講座,並敘明課程主題、時間、對象等;本政院(消保處)於接獲來函後,將推薦或協助安排適當人選擔任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