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交部發布旅遊警示燈號後,若為國人主要前往之觀光地區,交通部觀光署會進行整體情勢之評估,並適時公布旅客之解約退費處理原則:
1.倘經交通部觀光署認定不宜前往,參加團體旅遊的旅客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4條規定;參加個別旅遊的旅客可依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7條規定,與旅行業辦理解約,此時,旅行業者應將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扣除後的餘款退還給旅客。
2.倘經交通部觀光署認定有客觀風險事由,而旅行業者評估整體情勢,未取消行程時,旅客仍可決定是否要按行程出發,或者與旅行業者解約。如果是選擇解約,參加團體旅遊的旅客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規定;參加個別旅遊的旅客可依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7條之1規定辦理退費外,並須按旅遊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的金額補償給旅行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