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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與諮詢管道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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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電子支付機構?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何謂「電子支付機構」?
一、定義:電子支付機構,係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二、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業務項目:
(一)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1.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2. 收受儲值款項。
3. 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4. 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二)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1. 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
2. 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
3. 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4. 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5. 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
6. 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7. 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
8. 提供前項與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
9.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三、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二、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四、電子支付機構之型態:
(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需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例如: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全支付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兼營電子支付機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