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及「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款、第7款及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並非純粹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故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84年4月6日台84消保法字第00351號函參照)。
三、銀行員工向所屬金融機構申辦房屋貸款,並簽訂「放款借據(員工房屋貸款專用)」契約,該契約是否屬於消保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依該契約所訂條款,對象雖屬特定身分(又如:對公務人員、律師、會計師或排行前百大企業員工等特定身分之放款),惟並非針對具體個案及特定之員工個人所約定,仍係銀行為與其不特定多數員工訂立同類契約之用,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且該契約與一般民眾所使用之「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契約,除利率之約定有差異外,其餘條款似無不同,爰該「放款借據(員工房屋貸款專用)」契約應屬消保法所稱之定型化契約。惟是否適用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之相關規定,端視本案之借款目的是否為消保法所稱之消費,即前開函釋所指不再用於生產情形下之『最終消費』而言。倘員工借款目的非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或個人理財之投資目的,而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原則適用消保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