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是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為社會團體:依照人民團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三種。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其性質,應屬於社會團體中的一種特別團體。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有成立的特別目的:消費者保護團體須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其成立宗旨目的,這也是消費者保護團體與其他社會團體最大不同之處。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為限:依法成立的人民團體,不一定均取得法人的資格,由於消費者保護團體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上具有特別的作用及目的,為避免浮濫,因此,限為須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方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保護團體 。